为加强和规范出差审批、差旅费管理等工作,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审批
1、教职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紧急情况出差可先口头申请,返校后补办有关手续。
2、在预定的时间内返校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出差批准人报告。确需延长出差时间的,应向出差批准人请示。
3、副院级领导出差应告知院长及院党委书记,由院长审批。
4、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出差前应向主管院领导申请,由院长审批。
5、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应先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由院长审批。
二、可申请出差的事项
1、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培训会议、学术交流等。
2、各级各类学术交流会、研讨会、评审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理事会。
3、省部级以上的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跨省区的专题论坛会议,相关高校、专业研究机构举办的专题学术交流、学科或专业建设经验交流会。
4、与教学、科研、管理有关的调研、培训、学习、交流等。
5、与学科建设、科研、教学等有关的设备、图书和物资的异地采购。
6、与教学业务相关的工作、会议和活动。
7、学院领导批准的其它外出公务活动。
三、差旅费管理
1、差旅费一般不得超支,因实际情况确需超支的,需经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同意。
2、报销差旅费须同时提交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
3、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出差的名义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等地游玩。不得从事与出差事项无关的活动。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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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6日
供稿部门:团委
值班编辑:胡蓉
校稿: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