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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淡水鱼类发育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23年10月27日 21:24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仪器的完好率、利用率,使省部共建淡水鱼类发育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仪器设备能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提供服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实验室依托单位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实行统筹调配、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科研仪器设备购买计划的立项工作由室务委员会负责管理,采购、处置、清查、统计和监督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第二章 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买计划依据研究所发展计划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制定,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室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依托单位审批。

第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均属政府采购范围,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执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经费进行。

第五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用户参与,审计和财务共同监督。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在10万元及以上),需组织招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行政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属商检范围的进口商品,必须经商检局检验后方可开箱。验收包括核对厂家、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等。验收合格后的装箱单、说明书等档案材料由综合办公室移交所档案管理人员;验收不合格的,应办理索赔。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仪器设备要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由相应的仪器管理人员制定操作、保养、校正的标准规程,并督促其他使用者按规程操作。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实施痕迹管理,对各仪器设备的使用形成责任追溯机制。

第九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要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相关档案。大型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修理日志及其它记录制度,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仪器管理人员,禁止随意调试。

第十一条  使用者必须尊重和维护仪器设备内的知识产权,不得复制他人测试数据和仪器配置软件。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动已有的软件系统或使用自带的移动存储器,不得擅自拆装仪器设备或改变结构,不得擅自与其它仪器联用或联网,不得在联有仪器设备的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操作。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一律不准私人借用,大型仪器设备不许外借。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挂牌,标明使用责任人、主要技术参数、使用流程、安全操作规范。使用这些仪器,须在实验前填写实验预约单,经有关仪器的责任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进入仪器室进行实验。对部分特别贵重和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须由相关专职实验员操作使用。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报废申请:(1) 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严重磨损,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并无法修复;(2) 使用多年,技术性能下降,已不能满足最低使用技术性能指标;(3) 技术落后、技术性能陈旧、耗能高、使用成本高、效率低、已被技术性淘汰的产品;(4) 修复费用已超出原价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重新购置价;(5) 因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使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6) 上级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报废的科研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如有可利用部件且所内其他部门又需要的,可予以调拨;虽不能使用但仍有残值可变卖的,其收入划归实验室财务。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行政办公室办理注销。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应自觉爱护科研仪器设备,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妥善维护使用,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避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凡因主观因素造成科研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实验室组织鉴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请室务委员会审批,按批准意见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部共建淡水鱼类发育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如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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