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高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的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建设一支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高水平、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设立“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培训秘书处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为高等学校培训4000名左右青年骨干教师和业务能力突出的学术新人。培训工作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尤其加强对高职高专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训练,切实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第三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设立“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秘书处”,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培训对象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正派,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本科高校担任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新人;在高职高专院校担任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青年骨干教师。
3.参加培训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4.优先考虑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学术新人以及业务能力突出同时又承担学生思想工作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第五条 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鼓励东部发达地区高等学校和重点高等学校为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培训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章 承办单位和培训方式
第六条 承办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的单位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相关教学科研单位。
承办单位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教育部确定的高职师资培训基地等重点教学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研修班学员提供优秀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七条 项目承办采用“评审制”、“招标制”和“委托制”三种承接方式。
1.“评审制”一般适用于学科前沿和专业知识的培训。程序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发布项目申请公告;申请高校填写并递交相关项目申请文件;专家组评审并报高等教育司确定培训项目承办学校。
2.“招标制”一般适用于基础课教学、专业基础课教学,以及现代教育理论、现代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培训。程序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项目邀标通知;有意承办的高校策划并递交相关项目投标方案;专家组评审并报高等教育司确定培训项目承办学校。
3.“委托制”指经我部批准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举办的以国家精品课程推广和教学名师巡讲为主的培训班。
第八条 培训班项目重点支持以下三类课程和专业领域培训:
1.以名师巡讲、教学案例分析和精品课程推广使用为主,开展现代教育理论、现代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教学骨干教师培训班。
2.以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实验室和教学基地为依托,举办学科前沿和专业知识高级研讨班。
3.以高校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紧密结合关键领域的前沿学科研究和国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凝聚相关学科的学术新人,举办学术新人培训班。
第九条 培训过程要紧密围绕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每期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每班人数原则上要求不少于100人。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在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项目支持网站上发布培训班相关信息,有意且有条件承办培训班的国内高等学校或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将项目研修方案报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秘书处,说明所要举办的培训班的学科专业、课程计划、师资力量、培训费用和管理保障等有关情况。
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秘书处按照规定汇总、审核各申报单位的研修方案,并报高教司确定研修班承办单位。项目支持网站及时发布研修班情况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按照项目支持网站公布的培训信息和报名推荐表组织校内青年骨干教师报名,在此基础上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并向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秘书处提交《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推荐表》。
第十二条 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秘书处审核《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推荐表》,确定学员名单,并将汇总后的学员信息发送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根据研修计划向学员下发培训通知。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教育部资助一点,承办单位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投入一点,参训学员承担一点。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每期培训班提供适当经费资助。培训班结束后,承办单位将经费支出情况报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秘书处。秘书处将视经费支持情况,提出经费资助额度,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同意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特别要尽可能减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高等学校选派的学员的培训费。
第十六条 选派学校和参训学员本人分担研修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通过学习考核、出勤考查等方式对学员进行评估,向培训合格学员统一发放由教育部人事司和高等教育司共同盖章的“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 培训结束后,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秘书处提交总结,对培训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予以归纳提炼,并对今后培训工作提出新的设想。
第十九条 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秘书处负责设计培训质量调查问卷,通过在线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承办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评估。
第七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培训计划审定、培训指导和质量监督,为“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提供良好的培训师资和学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培训并获得证书的教师,选派学校应承认其接受继续教育的经历,记入相关档案,并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将对承办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并在项目支持网站设立监督信箱。对组织周密、效果突出的培训单位,将及时给予表彰。对培训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将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同时限制其承担培训任务直至取消其参与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秘书处在项目支持网站上,提供与“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有关的信息查询服务(如证书查询等)。
第二十四条 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秘书处将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指导下,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培训质量调查和项目评估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