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更多更好的旅游学术资源为中国旅游产业和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加强对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省部级旅游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以建设世界旅游强国和培育国民经济重要产业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以推动建设世界旅游强国为目标,以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注重跨学科综合研究,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国家旅游局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面向全国旅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及符合课题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核定的评议审批手续,择优立项。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科研项目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旅游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度科研选题指南范围以外,酌情设立专项任务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旅游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承担,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履行如下职能:
一、研究、拟定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选题指南;
二、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订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参与审定年度科研项目选题指南;
三、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经费额度提出建议;
四、参与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份,国家旅游局发布科研项目年度选题指南,并接受有资质的学术机构立项申请。每年十二月份,结束相关学术机构申报工作。
第十条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政府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人参加的课题组。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者已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准备出国停留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申请项目。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向研究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十份及电子文档;
(二)《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电子文档。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应提供论证报告,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委托书。
第十二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对《申报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代表名章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项目评议与审批
第十四条 次年一月份,评委会对申报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科研项目的项目评议分为资格审查和学术评议。
资格审查,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学术评议,指将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由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进行评审。学术评议应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评委“双盲”通讯评审、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或本单位申请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成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前期研究成果和一定的文献资料与科研条件准备;
(四)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六条对于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科研项目申请,由评委会向研究院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七条 研究院根据评委会提交的立项建议,在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后,批准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和《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项目合同书》,并报送研究院。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项目合同书》经研究院签署后,即为正式立项。研究院对立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普通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可以为两年。
第五章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研究院组织,一般于立项后当年的七月份进行。研究周期为一年以上的,中期检查一般于项目启动时间过半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持人应填报《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院。
第二十二条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设计和预定研究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主持人是否对项目承担起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项目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五)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研究院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将作出终止《项目合同书》的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主持人因条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课题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对于研究院做出终止决定的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由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
第六章课题结项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验收为结项。如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研究院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为半年。
遇有项目主持人亡故、出国不归等情况,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报研究院核准备案。变更项目主持人的项目研究期限仍以立项公布之日计算。
科研项目成果形式有:研究报告、学术专著、教育部、国家旅游局主持编写的大学本科以上专业教材、学术论文。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并报其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由秘书处委托项目依托单位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委会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专家不少于1人,依托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1人,评委会总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主持人应将《结项审批书》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审验盖章后,连同两套最终成果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未通过鉴定。
鉴定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拨第三批项目经费;鉴定结果为未通过的,限期一年之内进行修改、补正。经两次申请延期成果鉴定仍不能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终止,不予拨付第三批项目经费,项目主持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责任人,不再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研究院统一颁发《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统一注明“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成果”字样,并附专家鉴定意见。发表或出版后,应向研究院提供样书(样本)一式五份。
第三十二条研究院定期公布科研项目结项情况。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国家旅游局资助,一次核定经费总额,分三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予增补。第一次拨款于立项后拨付;第二次拨款于项目中期检查通过之后;第三次拨款于项目结项之后;每次拨款额度为核定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并对不当开支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费开支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二)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上网费用;
(四)与项目有关的小型学术会议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成果鉴定费;
(六)项目管理费。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受申报单位和委托单位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