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教育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教育考试科学研究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更好地发挥科学研究对教育考试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全省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教育考试院共同发文批准立项的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
第三条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研究教育考试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湖南教育考试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鼓励、支持开展广泛性和实验性科学研究。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教育考试改革前沿,争创国内一流水平;应用研究要理论联系实际,为湖南教育考试改革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面向全省教育考试系统、有关学校和科研单位,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的原则,确定课题的承担人。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我省教育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与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课题指南。
笫七条 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教育考试院共同组织专家,对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进行评审。
第八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立项,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课题指南的编制,组织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处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选 题
第九条 湖南省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处负责组织征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指南》草案,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考试院审定后,向全省发布。
第十条 湖南省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分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四章申报
第十一条 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主要依据课题指南,由全省教育考试系统、有关学校和科研单位的人员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自行确定选题并申请。
第十二条 每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课题。
第十三条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一式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上交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处。
第十四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或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或考试机构的负责人。
2、必须实质性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第十五条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评审
第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对申请立项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审查合格者,再提交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参加评审的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采取回避措施;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经评审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考试院正式发函通知课题负责人,认定课题立项。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诚信书》或《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保密责任书》。
第六章开 题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者在收到课题立项通知后两个月内必须开题,逾期不开题者,自动终止《研究合同》。
第二十条 开题工作由课题承担单位具体负责,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参与,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具备开题条件的,由专家组对其开题论证提出意见。
第七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处负责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全面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开展。课题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定期(每六个月)组织专家对课题的研究进展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和相应建议,并及时通过通讯、文字等形式进行交流。
第二十三条每年各课题负责人应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当年的研究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课题研究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将采取交流会、研讨会、讲习班、组织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
第二十五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加强领导、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研究经费和成果出版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书面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5、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教育考试院有权撤销课题:
1、课题立项批准后两个月内,未进行开题的;
2、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剽窃他人成果;
8、两次鉴定未获通过;
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还要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序列内的课题。
第八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每年从其事业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省教育考试科研课题资助费用,并拨出部分经费作为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也应酌情支持相应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条课题研究经费以课题承担单位或个人筹措为主,申报课题时必须明确课题经费来源。列为重点资助课题和一般资助课题的,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部分经费资助,其他课题自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在课题开题后,按照资助经费总额40%拨付课题启动费;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40%;结题申请批准后,拨付资助经费的20%。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和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课题结题时,课题组应将经费使用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用于课题研究调查的差旅、市内交通、就餐等费用。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翻译、誊抄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费。
6、研究成果结题鉴定费。
7、经课题负责人同意支付的劳务费,总额度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度的30%。
第三十三条 经同意因故停止的课题,资助经费余额要退回省教育考试院。未经同意无故停止的课题,除将余额如数退回外,还要退回已用经费。
第九章结 题
第三十四条 所有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结题前先由课题组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结题申请报告,经省教育考试院审定同意结题后,再通知课题组商定有关结题事宜。结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考试院、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结题鉴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经费支出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六条 结题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书面评议)。专家组成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教育考试院共同选定。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最少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鉴定。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组应向结题专家组提供课题成果主件、附件、课题研究报告(含对成果的自我评价)及有关材料。结题专家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由组长综合形成集体意见并填写《成果鉴定书》。
课题组长应将完整的结题材料2份、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并送交省教育考试院备查存档。
第三十八条凡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全额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省教育考试院所有;凡由省教育考试院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提供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省教育考试院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十章推广、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除成果不宜公开的以外,均应采取积极方式予以公布和推广,包括:
1、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考试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2、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3、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省教育考试院将对成果优秀、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笫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湖南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