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务接待用餐管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用餐的接待对象为来我院办理公务(检查、访问、交流等)的上级部门或校外单位人员,举办会议的代表及相关人员。
二、接待工作坚持“热情、务实、节俭”的原则,在预算范围内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减少陪餐人员,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餐饮用各种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
三、每次接待用餐之前,必须先填写《树达学院接待用餐申报单》(详见附表),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单次招待费在500元以上的需院长审核签字),并交由学院财务“一支笔”备案。
四、接待费报销时,报销人应出具正规发票,按如下审核程序办理: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财务办主任审核签字→院财务“一支笔”审核签字(大额票据按学校规定需院长审核签字)。
五、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单(申报单)”,不能多次集中办理,严禁定点签单消费。
六、接待费报销必须在接待发生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部门对逾期票据将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报销手续的票据,不予报销。
七、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招待客人,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院长批准。
八、学院领导报销接待费用必须有其他院领导签字证明。
九、严格控制工作餐。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工作餐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树达学院接待用餐申报单》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学院财务“一支笔”批准。工作用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自助餐或分餐制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十、接待用餐根据工作性质、来宾类别实行对口接待。一般情况由各办负责人出面接待,特殊情况由分管院领导出面接待。
十一、各部门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接待费的办理程序,其他人员不得报销接待费。
十二、严格控制在科研经费中开支接待费。在科研经费中开支接待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严禁因私请客在公款中报销接待费,一经查实,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十四、学院每个学期末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接待费开支情况。
十五、学院重要接待由院务会审议通过。
十六、本办法由院办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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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1日
供稿部门:院团委
值班编辑:Mr.L
校稿:M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