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即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制度”和“指定监护制度”之外,规定了“意定监护”。这是中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监护制度的重大突破,是法律对老龄化社会进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积极回应。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重要功能。近年来,事实无人监护、处于监护困境的老年人数量上升,这一特定老年群体普遍存在养老担忧和监护不足担忧。“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为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最有利的财产处置、如何对自己进行救治提供了新的制度机制。
意定监护制度是对我国原有监护制度的有益、必要补充,完全体现了尊重自我决定权、保障本人生活正常化、保障障碍者本人的立法理念,落实了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呼吁。但实践上,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深入研究和完善,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民情的意定制度,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妥善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问题。
明确监护人的胜任力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制度,没有监护人能力的具体评价标准。如果监护人的资格要求和标准不明确,就难以确保他们拥有适当的能力和素质来处理监护工作,可能对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应进一步确立、具化意定监护人的道德品质、法律知识、责任感等必备条件,建立清晰的资格认证程序,规定选择意定监护人的程序和步骤,包括申请、面试、审查等,以确保监护人的选择是基于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经过适当程序的结果。同时,探索培育和设立公共监护组织,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例如依托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成立公共监护公司,也可以在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内成立专门的家事服务部门,对外承接监护业务。
推动公证机构进行适度干预。此前,上海八旬老人马某申请意定监护公证,意在由水果摊主刘某担任其意定监护人并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留给刘某,双方先后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办理了公证。随后马某亲属为争夺遗产,对相关协议提出了质疑。法院以未能提供优势证据为由,未予支持马某亲属的诉求。此案中,假若当事人双方未进行协议公证,马某与刘某之间的协议有效性将面临裁判困境。由此,在确定监护关系时,最好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进行,签订规范的意定监护协议,明确协议的内容、要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善用公证机构的公证程序,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适度干预,在减少意定监护协议效力争议、监护协议的公示与跟踪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规范引导监护人履行职责。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意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尽可能细化、具体化。从国外经验和我国民众需求角度来看,专业化社会组织是意定监护的重要力量,不可或缺。如上海市探索成立了全国首家社会监护组织——上海市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可在意定监护中设立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人可以是近亲属、朋友、律师等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监护人通过制定履职报告、财产报告等方式规范履职流程。监护监督人如果发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可以履行申请撤销意定监护人、重新指定意定监护人等职责。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机制。实践中,意定监护制度能否落实到位,几乎全靠监护人自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针对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监护人资格撤销的三类法定情形,却没有相应的监督规则和问责机制加以配套。为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需细化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如有学者提出将“协助决定”理念融入成年监护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意义非凡。同时,需要建立独立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意定监护的执行情况,制定监督标准和程序,明确执行监督职责主体,确保监护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和伦理规定;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明确追责机制,对监护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制裁。
(作者单位:金宝搏官方188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epaper.voc.com.cn/hnrb/html/2023-12/28/content_16658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