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遵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进一步做好宾客接待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做到精打细算、合理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对象
1、来院考察、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兄弟院校领导,来院工作、访问的外国客人;
2、系级单位和科室接待的外单位相应负责人;
3、系、科室接待的外单位一般工作人员。
二、接待标准
每人每餐20-30元。
三、申报程度
1、对需安排工作餐或招待餐的客人,接待单位到院行政办填写《宾客招待申报表》,由院行政办批准接待单位负责安排就餐。
四、原则要求
1、坚持公事公办的原则。申报接待的对象,必须是来院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并实行对口接待。
2、严格审批手续。按客人规格确定招待标准;视客人人数在额定招待费标准幅度内掌握;较高规格的招待餐从严控制,符合规定者一次只能招待一餐,外国客人不超过两餐;每次接待,先申报审批,后就餐;原则上由院行政办安排,无院行政办或有关院领导签署的《宾客招待申报表》,就餐发票不予报销。突破批准的金额由接待人和单位自理。
3、自觉按规定的招待标准申报。如实申报来客身份及人数、餐数。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行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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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