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工作的基本任务,规范党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校是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培育“四有”新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要实现 “四个统一”的指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人才和党的后备军的教育基地。
第三条:党校基本任务:进行党的理论知识学习,加强学员思想政治素质的内化和提高,理想情操的锤炼与升华,使学员成为“政治强、思想实、学习勤、工作能、作风正”的积极上进、乐于奉献和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分党校由学院党委负责组织建设,各党支部协助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立分党校顾问团,负责对党校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培训对象及时间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学习。
第七条:党校培训时间为每年4月份、10月份。
第四章 培训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培训内容
党章,党史,党建思想,党的方针政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理论知识,热点问题讨论,重大时事政治以及端正入党动机教育等。
第九条:培训方式
根据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党校教育以授课为主,采用理论学习、社会实践、交流讨论、巩固提高相统一的模式。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学员应到课认真听讲,学习发放材料,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迟到、早退,凡无故缺席一次者自动取消党校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每期党校结束前,学员必须上交党校学习笔记心得并参加理论考试,颁发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不予以结业。
第十二条:党校培训结束对学体学员进行优秀学员评比,凡认真参加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党校活动,笔记心得都优秀且思想和行动积极要求进步的,可以评为优秀学员,并颁发“党校优秀学员”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于美术学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