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金宝搏官方188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等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学院(所、中心)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与监督,对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六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下称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管制类化学品的购买审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检查与监督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等;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及储存环境的安全检查与监督,指导使用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生产相关资质的备案;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实验室管理相关制度建设的监督与管理,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本科教学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的备案等;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实验室管理相关制度建设的监督与管理,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研究生教学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的备案等;科学技术处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工作。
第七条 学院(所、中心)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与管理,并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结合本单位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买、领取、使用、储存、处置等须在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教学与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应预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安全条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报账与运输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须通过学校管理系统进行申请与审批,并按危险化学品分类进行分级审批。由申请人(在编在岗教职工)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提交审批,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须登记公安机关审批或备案相关资质信息。
第十二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报学校批准,依规向公安机关取得相关资质后购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购买、接受或赠送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经实验室、学院批准后购买。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发票须经学院审核,加盖“危化品专章”并附管理系统出具的清单后方可财务报账。教学用危险化学品发票由实验中心主任把关,科研用危险化学品发票由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把关。学校开展危险化学品发票报账规范性抽查,对违规报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须具备国家危险化学品销售资质,使用单位须按照核准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进行采购。危险化学品运达后须立即办理移交、检验和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须具备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资质,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规定,其他部门或个人禁止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或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保管方式方法与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与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定期培训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做好危险化学品入库检查登记和库存的定期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禁止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禁止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禁止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柜)存放。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须登记化学品名称、纯度、数量、领用人、用途等信息后方可领取使用。管理台账须清晰明了,进出账目相符。
第二十四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日工作需要量。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专用保险柜内,并做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返回仓库,并做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从事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佩戴相应安全防护用品,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伤人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弃物各相关单位须分级、分类实时收集,规范包装,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负责统一回收至暂存柜暂时存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置。危险废弃物严禁任意丢弃、掩埋或水冲,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须严格登记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建立处置台账(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第三十条 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容器上须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试剂空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或编织袋暂存,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
第三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暂存要求:
1.危险废弃物暂存区应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日晒、雨淋,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暂存区应有警示标识并有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措施。
2.危险废弃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并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针头等利器需放入利器盒中收集;废液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废液桶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所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上须粘贴专用的标签。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
3.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可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账式管理。
4.绝对禁止将相互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按《金宝搏官方188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