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学院负责人任组长,消防安全管理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学校应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人在单位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应由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3、校园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及时制止遗留火种等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5、学校进行装修时,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3、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5、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6、学院放假时,应切断学院的非必要电源。
7
、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