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实施意见》(湘自考委发〔2008〕8号)、《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方案〉的通知》(湘自考委发〔2014〕1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的相关要求,决定于5月15日至6月20日办理2014年10月考期助学班考生注册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1.拟参加201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但尚未入籍的各类助学班的新考生;
2. 2013年10月考期已经注册的在籍考生,以及2013年10月考期前历次新考生注册后,未进行第二次注册的在籍考生。
二、注册要求
1.依据“调整方案”的要求,各主考学校的注册专业严格按调整后开考专业进行注册;对专业名称相近、培养目标相近的28个专业,合并保留为13个专业,本次新考生注册按合并后的13个专业进行注册,在籍考生第二次注册仍按原专业名称注册;保险(专科)等42个停考专业不再接收新考生注册。主考院校组织开办得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助学班,需按考籍管理有关规定为考生办理注册手续。各主考学校新增助学机构需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开办申报表》(见附件),报经我院审核同意后方能注册。
2.助学机构开办的各类助学班,每个专业的生源一般不得少于50人(特殊专业经审核同意不得少于30人)。达不到规定人数的专业,不能开办助学班,考生不予注册。
3.凡申请报考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在申请毕业时须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学信网)”查询结果为依据。
4.各主考学校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全面采集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还需要录入考生的联系方式、学习专业和助学形式及其他信息,并由考生本人准确核对后签名确认。经签字确认后的考生基本信息,除有户籍部门的变更证明外一律不再修改。当次注册完成、管理系统关闭后,一律不许更改助学方式。
5.助学机构组织的助学班新考生,必须在生源工作、学习或生活常住地注册,严禁异地注册。此前已在异地注册的,本次须迁回生源所在地注册。
6.新考生审批确认后,各主考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采集考生头像(照片)信息并上传至“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考生办理考籍证、应考直至毕业的图像信息。
7.各主考学校要认真做好生源组织工作,注册工作结束后不再接受补注册和注册信息修改。
三、时间安排
1.5月15日-6月12日,主考学校录入考生信息。
2.6月13日-15日,主考学校分专业、分助学机构和办学形式汇总上报注册材料。
3.6月16日-19日,我院统一办理考生注册审批手续。
四、注册费用
1.主考学校要按照“湘价服〔2006〕1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注册费。注册费请交我院财务处或汇至省教育考试院银行帐户。
户 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66010154900001689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
2.往年已注册但未缴清注册费、毕业办证费、考籍卡费等费用的单位,必须先结清费用再办理注册手续。
五、其他事项
各主考学校要加强同我院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注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业务部门联系方式:
助学:姚月玲,0731-88090239
考务:刘 珍,0731-88090241
计划:刘振坤,0731-88090243
考籍:蒋兆枝,0731-88090245
财务:赵 霄,0731-88090336
网络信息支持:赵红兵,0731-88090269
附件: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开办申报表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开办申报表
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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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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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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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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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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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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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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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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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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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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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学
班
开
办
专
业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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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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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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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形式
(脱产、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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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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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审查意见:
(盖 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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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主考学校按专业填写,同一个专业如助学形式不同请分开填写;
2.本表可以自行打印,如有开办专业不够可以自行增加;
3.需另提供《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的复印件;
4.需另提供助学机构和主考学校合作办学合同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