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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发布接收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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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工作,提高学校的用人效益,参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事业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教人司[2001]12号)的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基本原则

1、接收应届毕业生应当以学校各类人员岗位编制控制数为基础,坚持以补充教师为主,接收毕业研究生为主的原则,优化配置教职工队伍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

2、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接收原则,坚持标准、明确程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聘约管理。

3、以现有生师比状况为主要依据确定每年的新增教师计划。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毕业生在符合学校有关引进人才政策的前提下可不受生师比的限制。

4、改善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教学岗位接收研究生的比例要求达到100%,接收的毕业研究生其研究生前学历应是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新增教师应是博士,各学院接收博士毕业生的比例应不低于实际新增教师总数的50%。

5、优化师资队伍的学缘结构。要选用国外名校及国内“211工程”大学的毕业生,选留本校毕业生比例不能超过新增教师总数的30%。

二、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我校接收的毕业生主要是指统招应届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含出站博士后)和硕士研究生及特别优秀的本科毕业生(从事非教学工作)。

2、接收的毕业生必须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愿意为学校的发展作出积极奉献。

3、接收的毕业生专业主干课程学习成绩必须达到优良。获得各级优秀称号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应届毕业生可优先考虑。

4、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研究生,要求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英语水平、计算机水平和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我校规定的要求,到相应的学院(部)要求专业对口,并符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5、接收的本科生年龄不得超过25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能超过30岁,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岁。

三、接收毕业生的程序

1、制定进人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基本原则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初步的毕业生接收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各单位制定的毕业生接收计划应切实可行,并应尽力完成年度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及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进人计划,捕捉毕业生信息,积极联系毕业生,获取合适人选信息和材料。

3、基本素质考试。应聘从事教学工作的硕士毕业生,必须参加学校人事处组织的英语水平及计算机能力考试,英语水平考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英语口语和听力,计算机能力考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课件制作能力。应聘从事党政管理及教辅工作的毕业生,必须参加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的基本素质测试,以考察应聘毕业生掌握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程度、写作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对于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为保证择优选用,原则上要求每个岗位有3个以上应聘人选。

4、用人单位考核。基本素质考试合格的毕业生人选,各用人单位要根据进人计划及岗位要求进行严格考核,考核时要注重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能力的考察。考核教师时,由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相关专家及学校督导3人组成7人以上的考核小组对毕业生进行试讲、答辩,对毕业生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时需通知人事处、教务处派人参加。考核应聘从事党政管理及教辅工作的毕业生时,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用人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全面的考核考察。

5、用人单位初步确定拟接收人选以后,应将拟接收人选公示3天征求意见。

6、人事处对拟接收毕业生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拟接收毕业生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合格者办理签约手续。拟接收毕业生在指定时间凭教育管理部门统一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及学历学位证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四、其他

1、博士研究生毕业来校工作,学校提供安家补贴费3万元;购房补贴2万元,如夫妻双方均系引进博士,则另一方的购房补贴为1万元;科研启动费2万元,博士论文出版补贴1万元,计算机购置费5仟元。

2、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从学校毕业来校工作,学校不提供租住房,可提供租房补贴,硕士毕业生每月补贴400元,本科毕业生每月补贴300元,补贴期为六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按学校规定一次性办理。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毕业生配偶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学校对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实行聘约管理,毕业生来校报到时,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按规定办好合同续签或离校手续。

5、应聘的毕业生应如实反映和提供个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提供的情况失实,学校不予接收。已签署聘用合同的,学校予以解聘。

6、关于毕业生人事代理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7、可以派遣来校工作的往届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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