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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核违纪舞弊的处理和申诉

1、违纪的处理

认定考核违纪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听劝告者,终止其考核,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同时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2、舞弊的处理

认定考核舞弊行为(首先收集舞弊证据;无实物证据时,对舞弊行为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老师或考场巡视员对舞弊事实当场认定)→在确认舞弊事实后,当场宣布舞弊者终止考核,责成其写出书面检讨,监考人员填写《考试舞弊情况处理登记表》,并将考核试卷连同舞弊证据等报学院教务办→所在学院核实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行文→学院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

3、申诉的处理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不受理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外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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