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选课是为了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而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任意选修课。为了加强对校选课的管理,切实提高校选课的教学质量,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1、申请开设校选课的教师应具备讲师及其以上职称,并在所开校选课的专业方面有所研究,学术上有一定造诣。
2、所开校选课,必须具备教学计划,指定教材或参考书,授课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7课时,不得超过36课时。
3、每学期期末,各院(部)组织教师申报下学期校选课。各院(部)教师申报的校选课,须经本院(部)教务办审查合格后方可报教务处;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的校选课,由教务处直接审批,授课地点由本人联系。
二、选修
1、选修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1门校选课。
2、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个星期六为选课时间,课程一旦选定,不得更改;逾期不选者,不得补选。
3、各院(部)开出的校选课由各院(部)负责组织学生选修,并按教务处的要求,将学生名单打印件连同软盘一起交素质教育科;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出的校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选修。
三、教学管理
1、校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因故需要调课、停课的,各院(部)任课教师须向本院(部)教务办申请,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课、停课;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开校选课的调课、停课,须经教务处审批,并由本人通知相关教务部门和学生后,才能调课、停课。
2、校选课一经开出,任课教师不得无故缺课、调课、或停课,否则,作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严格要求,平时要进行考勤。学生旷课三次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四、考核安排与成绩登记
1、校选课必须在必修课考核前结束教学,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考试或考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6-17周周末进行)。
2、校选课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查可以结合平时听课、作业、提交论文等形式进行;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2套,并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的命题审定单和命题双向细目表(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开校选课命题审定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统一制卷)。
3.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打印件连同软盘一起交各院(部)教务办,教务办将所有成绩汇总后,于放假之前交教务处。
五、试卷的管理
凡教学单位所开校选课,学生考试(考查)后的试卷和考查材料由各教学单位存档保存;非教学单位所开校选课,学生考试(考查)后的试卷和考查材料交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统一存档保存。
六、教师工作量的计算
校选课教师的工作量纳入该教师年度工作量。工作量的计算按本院(部)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办理。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开校选课由教务处统一核定工作量,由学校发放课时酬金。
七、相关要求
1、校选课作为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动员尽可能多的教师特别是高职称的教师为学生开设校选课。本学院所开的校选课门数必须能够容纳本院选课的学生数。学校将是否开出足够的校选课作为评定该院(部)教学情况的重要依据。
2、鼓励教授为学生开设校选课;凡我校在岗的副教授,每年必须开设一门校选课。是否按要求开设校选课将作为该任课教师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津贴评定的条件之一。
3、学校定期对校选课进行评估,对教学质量高,深受学生欢迎的课程,学校给予奖励;教学质量差、对学生要求不严,不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不得继续开设。
八、学校逐年加大对校选课的投入力度。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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