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的转学工作,不断完善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学原则
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录取批次学校之间进行,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且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3.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6.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7.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8.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
9.跨学科门类;
10.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
11.应予退学;
12.其他无正当理由,学校认定不能转学的。
三、转出条件与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所在学院对学生的转学资格予以严格初审,转出学生应提供以下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1)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2)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
(3)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乡镇)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4)学校打印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5)学生在校表现证明(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
2.转出学生的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拟转出学院进行资格初审,学院集体审议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转出学生的申请及材料予以复审,汇总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4.学校对拟同意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将批准同意转出学生的《转学备案登记表》交由学生提交到拟转入学校,并由拟转入学校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备案(确认)。
6.经双方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同意备案后,通知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所有转出我校的学生,需办理好相关离校手续。
四、转入条件与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由转出学校审核、签署同意转出的《转学备案登记表》,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转入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学生应提供以下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1)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2)证明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的新生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3)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
(4)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乡镇)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5)经转出学校打印的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6)经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表现证明(加盖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公章)。
2.转入学生的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拟转入学院进行资格初审,学院集体审议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拟转入学生的申请及材料予以复审,汇总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4.学校对拟同意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签署的《转学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备案(确认)。
6.经双方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同意备案后,通知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五、转学人数与受理时间
1.每年由外校转入我校学生人数控制在当年招生人数的1.5%以内,由我校转出人数控制在当年招生人数的0.3%以内。
2.转学受理时间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