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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搏官方188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2日 12:39 点击:[]

[ 校行发(2003)5号 ]


金宝搏官方188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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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建工程建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和新型材料的采购,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

(一) 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工程。

(二) 学校预算内按计划安排的立项修缮工程水电和绿化工程,各二级单位自筹经费或其他经费渠道安排的建设工程等。

(三) 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专用设备、非标准设备及重要材料等。

(四) 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学校成立以分管基建、修缮工程的校领导为组长,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协调,并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基建管理处和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分别为我校基建与修缮、水电、绿化工程招标工作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校内招标专家评委库。专家评委库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处负责推荐,一般应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校内正式职工中产生(特殊情况可以外聘),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专家评委库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与监察处共同管理。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招投标类别,分别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工作领导党小组的监督与检查。

二、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招标范围:指除需经过政府招投标办公室监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学校按有关规定直接下达给后勤集团的修缮工程项目之外,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

(一) 10万元以上的重要基建工程、5万元以上的修缮、水电、绿化工程。

(二) 5万元以上的重要基建、修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

第八条 必须经过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投票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方式:校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校内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招标条件不具备的建设项目可采用议标方式进行。

三、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严格校内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按章办事。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根据学校进度要求,经招标工作领导党小组审查和分管建设工程的校领导批准,确定招标方式后,业务职能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一) 属于采用公开招标、校内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

1、 发标

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整理符合要求的报名资料,要求施工队伍提供:介绍信、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近一年时间内做过的相同工程或类似工程的所在单位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证件。并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主要条款;

(4) 投标文件格式;

(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 技术条款;

(7) 设计图纸;

(8) 评标标准和方法;

(9) 投标辅助材料。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考察施工单位。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和组织,监察处、审计处、工会、使用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逐个对符合要求的施工报名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的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信誉程度、协作精神及相关项目的工程质量等进行全面考察。

确定入围单位。由校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从已考察的施工单位中,选定3-7个施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投标入围单位,报招投标领导党小组审批。

举行招标会议。向入围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包括施工招标书以外的与招标相关的文件、图纸),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勘查和招标答疑。

编制并审核工程标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自行组织编制工程标底;组织有关人员对标底进行审核。

收受投标书。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向学校业务职能管理部门递交投标书,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将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统一封存。

2、开标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校招投标领导党小组有关人员和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及评委在指定的招标现场参加开标。开标步骤如下:

(1)审核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及项目经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检查确认投标书封签是否完好无损,由评委确定有效标书,并宣布有效投标书的开标一缆表:投标报价、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或技术标准、对招标的承诺和不接受内容的声明及有关说明等;

(3) 宣布评标办法,权数,公布标底;

(4) 宣布开标会结束。

3、评标

评标委员会人员的组成。成员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招标领导小组有关人员、评委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5,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规定在当日开标时间前,由监察处随机抽取评委。

(1) 由评委按照开标会上已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 评委和监督人员在评标委员会意见书上签字;

(4) 宣布评标会结束。

4、 定标

招投标领导党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书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原则上第一名中标(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我校后勤服务集团),并在校内公示三天。如无不良反映,则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法人代表的委托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

(二) 属于议标方式的项目。

议标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准备好有关资料,提交议标小组集体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中标人,并在校内公示。议标小组成员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招标领导党小组有关人员、评委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5,按规定在当日议标时间前,由监察处随机抽取。业务职能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对议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 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十一条 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用户、工会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施工单位。

(二) 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三) 设有标底的项目,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否则,该次招标无效。并按纪律处分相关人员。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 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应宣布本次招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情况下,应选用校内正式职工,特殊情况可以外聘,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一定劳务费。

(七)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时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监督人员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

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

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十三条 为了使建设工程在承建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违纪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签定施工合同前,必须由承包方和学校基建管理处或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与监察处三方签订《基建(修缮)工程廉政合同》。凡未按规定签订《基建(修缮)工程廉政合同》者,不得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业务职能管理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招标领导党小组。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建设项目活动中坚持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做到行其权、负其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招标成本费用。并编制收、支预算,此经费用于招标费用的开支,由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核报帐。

第十七条 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对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必须依据本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招投标领导党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树达学院、附属医院、附属中学、出版社、中学生理化报社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后勤集团,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五、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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