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下午,“人文蔚起 书香醴陵”渌江讲坛·建宸大课堂第十四讲开讲。
金宝搏官方188法学院教授吴智解析《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现场听众认真记录。
红网时刻新闻3月18日讯(记者 韩先敏 实习记者 王开慧 金小涵 摄影 阳艳)“熊孩子”给主播的巨额打赏能返还吗?孩子在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从摇篮到坟墓”,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成为了民法典中备受关注的部分,众多亮点也是法律给未成年人最特别的“礼物”,它将呵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从胎儿到成人,一路随行。
《民法典》如何为未成年撑起“保护伞”,筑一道“防火墙”?3月18日下午,“人文蔚起 书香醴陵”渌江讲坛·建宸大课堂第十四讲开讲,金宝搏官方188法学院教授吴智为您解析《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起守护未成年人稚嫩的“翅膀”。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保护未成年人是中国优秀传统,古代无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但散见于各部刑事法律、皇帝颁发的诏书以及一些古代文学著作中,吴智在开讲时表示。
“家风正,则民风淳。”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吴智认为《民法典》对未成年的保护体现在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几个方面。《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因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保护神”,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责。
吴智在讲座中提到一组数据,据最高法院统计,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120多万件。现《民法典》对确定未成年监护人进行明晰界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民法典》完善了因疫情等突发状况下对儿童的保护,也解决了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问题。
“《民法典》给未成年人提供了一张法律身份证。”谈到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确定时吴智表示,“熊孩子”给网络主播巨额打赏,父母能否追回的问题成为社会热点。《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这一规定相当于赋予了未成年人一张“法律身份证”,对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段的行为能力范围给予了更清晰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受到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民法典》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防火墙”。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这就意味着年幼时遭到性侵,18岁后仍可提起诉讼并得到保护。”吴智解析道。
对于学生来讲,在学校待的时长仅次于家里。学校不但要教书育人,还要尽到管理职责。那么,孩子在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吴智教授表示,民法典第1199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吴智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按过错推定原则。在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吴智说:“具体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过错推定原则意味着教育机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便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诉讼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应当对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加以证明。”
自己家的“熊孩子”不小心打伤了别的孩子又该是谁的责任呢?吴智解析,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民法典第1068条中,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吴智语重心长道:“《民法典》已经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把‘保护伞’和砌墙的基石,我们应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同时父母也应了解《民法典》,做到知法用法,学会撑起这把‘保护伞’,砌起这道‘防火墙’,为孩子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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