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和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9]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有效避免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校行发学生字【2010】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使症状得到逐渐缓解,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水平,能应对正常的生活、学习等模式,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后勤处、招生就业指导处、校团委、校医院、教育科学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共同参与,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领导,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辅导员应与学院心理专干共同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朋辈心理辅导员及学生会心理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干预对象
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干预对象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2、过去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经常有自杀意念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心理人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极度自卑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九条对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预防教育
第十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在预防。各学院应配合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加强对学生的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加强对学生的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重点关注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遭受突然重大打击的学生,及时掌握其心理变化;加强对学生心理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第十一条要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和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问题、学习问题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通过学生会心理部和心理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应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从而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三条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11月份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访谈和进一步筛查,指导学院与家长做好重点关注对象的危机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报告制度。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的情况,及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
1、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及时了解、记录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专干应每两周一次向辅导员了解各年级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2、学院心理专干每月填写并上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月报表》。
第十五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学院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情况迅速报告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填写《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情况登记表》、在24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心理咨询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校医院对因心理问题前来就医的学生,应将其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当天以书面等形式通报给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诊断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与鉴定专家组,对学院、医院、心理咨询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诊断与情况反馈。
第十七条建立“严重心理问题学生信息库”录入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立“严重心理问题学生信息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将进入“严重心理问题学生信息库”中的学生名单、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诊断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
第六章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学院、班寝三级预防,专职、兼职、朋辈三位一体,教育、咨询、科研三维互动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建立阻控体系。当学生出现严重心理危机时,在场人员应设法稳定其情绪,实施监护,并立即报告所在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对于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应设法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应限制各类自伤、伤人工具的方便易得。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辅导员应带其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接受心理辅导。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辅导员必须立即通知家长来校,并陪同将其送往医院或专业精神医院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密切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保证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朋辈心理辅导员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定期向心理专干、辅导员报告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仍坚持在校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建议家长将其接回家治疗或让其休学回家治疗,如不能回家治疗则应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相关专业医疗机构或专家组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三条建立救助体系。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时,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辅导员等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学生工作部、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征求家长同意后,先将学生紧急送专业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工作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2、校医院负责配合实施紧急救治或协助送往其他医院抢救治疗;
3、学院负责现场紧急救助、控制局面、并联系家长以及善后工作等;
4、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指导学院组织现场紧急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以及相关人员的心理疏导等工作;
5、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第二十四条建立支持体系。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专业教师、辅导员应经常与学生交流、谈心,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惑与困难,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对于有心理困惑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并动员学生家长、朋友对其多一些关爱与支持。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所在学院提供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并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鉴定后,方可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应对其密切关注,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学生骨干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二十八条对于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应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辅导员、学生骨干、该寝室的朋辈心理辅导员等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学院心理专干、辅导员、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和朋辈心理辅导员实行定期培训。
2、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的,要与其家长或家属签订相关协议;因精神问题治愈而申请复学的,要出示县级以上专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与其家长签订相关协议。
3、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提供给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填写《心理危机干预情况登记表》。
4、保密制度。凡参与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对工作中所涉及学生的各种信息须严格保密;未经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许可,不得查阅学生心理健康的相关资料。
第九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及时采取危机干预、成功挽回学生生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伤亡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学院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不关注、不重视,听之任之,或对病情估计不充分、鉴别诊断失误的;
2、对知情不报、瞒报,不及时上报,或工作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的;
3、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没有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履行相关职责、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应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信息预警通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起实施。